《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办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9日16:10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办理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条件 |
拟在流入地生育的流动人口 |
申请材料 |
申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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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流程图) |
1、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2、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免费 |
办理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办理时限 |
22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联系电话 |
浮梁县0798-2626912、昌江区0798-8380921、珠山区0798-8272392、乐平市0798-6810571、陶瓷工业园区0798-852813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