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二女户绝育手术奖励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1日00:32
计划生育二女户绝育手术奖励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引导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继续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第三条 继续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扶助标准分三个阶段执行: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标准统一为城乡每人每月330元;女方年龄49-5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统一为城乡每人每月400元;女方年满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统一为城乡每人每月560元;女方年龄40-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继续执行城乡每人每月210元。
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70元。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纳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起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
第四条 建立农村一女、二女家庭父母施行绝育手术奖励制度。对主动放弃生育二胎且施行绝育手术的农村一女家庭、已施行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家庭,给予家庭父母一方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制度、农村不再生育的一女家庭和已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扶助制度、农村主动放弃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奖励制度,由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享受了本规定有关奖励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可同时享受其他普惠性政策待遇。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按照本规定所享受的奖励扶助金或爱心保险收益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七条 实施本规定所需财政经费,在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外的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实施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外的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实施对农村一女、二女家庭父母施行绝育手术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省财政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县、乡财政分别按不低于每户400元、12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市、县(区)自行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所需资金,从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社会抚养费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各县(市、区)须统筹安排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社会抚养费支出。且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的资金不得低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的20%。
第九条 与本规定相配套的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赣财教[20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