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审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23:54
办事指南表
事项名称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事项属性 |
□即办件■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
||
受理单位 |
市卫计委 |
受理方式 |
□网上■窗口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
许可依据 |
按照原卫生部第45号令规定 |
||
受理条件 |
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受理。 |
||
申请材料 |
(一)跨省运输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省卫计委提交原卫生部第45号令规定的材料。 (二)省内运输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3、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接收单位实验室资格或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5、接收单位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6、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7、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8、《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省内运输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
||
许可程序 |
中心窗口受理初审(材料合格)→业务科室审核意见(同意)→首席代表审批 |
||
法定许可时限 |
2个工作日 |
||
承诺许可期限 |
2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电话 |
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0798-83306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