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审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23:54   

办事指南表

事项名称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受理单位

市卫计委

受理方式

□网上■窗口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

许可依据

按照原卫生部第45号令规定

受理条件

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一)跨省运输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省卫计委提交原卫生部第45号令规定的材料。

(二)省内运输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3、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接收单位实验室资格或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5、接收单位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6、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7、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8、《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省内运输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许可程序

中心窗口受理初审(材料合格)→业务科室审核意见(同意)→首席代表审批

法定许可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许可期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0798-8330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