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流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23:53
办事指南表
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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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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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即办件■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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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市卫计委 |
受理方式 |
□网上■窗口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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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一章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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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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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已列入放射诊疗项目内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副本(复印件); 2、已取得《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应提交相应许可证的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证明(复印件); 4、属于配制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须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制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卫计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证明文件; 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9、《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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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中心窗口受理初审→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验收(合格)→首席代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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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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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许可期限 |
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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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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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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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0798-8330671 |